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给子女,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该房产归子女所有,可对抗执行;另外一种情况,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也可对抗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3种观点: 离婚案件中,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属认定根据赠与目的来确定,明确赠与给双方共同所有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赠与给一方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均分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并尊重当事人的财产约定。法律分析一、离婚案件中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如何认定1、离婚案件中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认定:如果是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或者是赠与给双方用作婚后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是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个人所有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拓展延伸离婚案件中赠与房屋的归属权争议:财产分割中的关键问题在离婚案件中,赠与房屋的归属权争议是财产分割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当夫妻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需要进行公平的分割。赠与的房屋在此过程中可能引发争议,因为它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会考虑多种因素,如房屋的购买方式、赠与的目的、婚姻期间的贡献等,来确定房屋的归属权。此外,法律规定也会对此进行指导。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赠与房屋的归属权争议是财产分割中需要仔细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将根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结语离婚案件中,赠与房屋的归属权争议是财产分割中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赠与明确表示给双方或夫妻共同使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个人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在财产分割中,应遵循均分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购买方式、赠与目的和婚姻期间贡献等,做出公正的判决。在离婚案件中,赠与房屋的归属权争议需要综合法律和具体情况进行仔细解决,以确保公平分割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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